为规范餐饮住宿业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餐饮住宿行业的税收征管,该局决定于5月2日至3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餐饮住宿业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围绕10项违规行为展开:一是有无使用假发票的;二是有无向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三是有无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四是有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五是有无转借、转让发票的;六是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七是有无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开具发票的;八是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九是有无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的;十是有无纳税人每月营业税申报表中应税营业额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营业额合计数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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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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